服務電話: 0516-83768006
新聞資訊
所有運往加納的貨物(包括過境貨物),托運人或其貨代必須在裝貨港簽發(fā)一份ECTN。
每份提單必須由至少一個ECTN/SPN覆蓋,號碼要顯示在提單上,并處以罰款。
沒有有效ECTN/SPN的貨物在提交有效ECTN/SPN之前不會通過海關進行清關。
本條例由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(提單日期)。
上一篇
下一篇